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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部分从澳大利亚到引渡国的引渡 第12节 临时逮捕令 (1)如果: (a)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并以引渡国的名义向有权签发逮捕某个人的授权令的地方法官提出申请;并且 (b)地方法官依据书面证词中所提供的信息也认为该个人是与引渡国有关的被引渡人; 那么地方法官应按法令格式签发逮捕该个人的授权令。 (2)地方法官应立即将报告连同书面证词的副本送交给司法部长,说明地方法官已签发授权令。 (3)如果: (a)司法部长已经收到依据第(2)条送交的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得知逮捕令已经签发。 (b)该个人还没有依据逮捕令而被逮捕;并且 (c)以下两者之中任一个: (i)司法部长决定不再依据第16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关于此人的通知;或 (ii)司法部长考虑到其他方面原因应该撤消该逮捕令; 那么,司法部长应以法令的书面格式直接通知地方法官撤消该逮捕令。 第13节 逮捕之上的搜查与扣押 (1)如果某警察: (a)依据临时逮捕令逮捕了某个人;并且 (b)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该个人附近的财物中有明显属于该个人的物品: (i)上述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逮捕令或者与引渡国要求引渡该个人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 (ii)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那么该警察可以没收该财物。 (2)如果某警察: (a)依据临时逮捕令逮捕了某个人;并且 (b)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该个人身上或该个人身穿的衣服或附近的财物中有明显属于该个人的物品,包括金钱: (i)上述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逮捕令或者与引渡国要求引渡该个人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 (ii)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 那么该警察可以搜查该个人,包括该个人的衣服及财物,并且可以没收搜查所发现的物品。 (3)第(2)条的规定并不授权某警察可以脱掉或命令该个人脱掉其所穿的衣服。 (4)依据第(2)条规定,除了同一性别的警察外,其他人不得搜查该个人。 (5)在还没有从司法部长那得到如何处理没收物的命令之前,警察可以暂扣这些依据第(1)条或第(2)条的规定而被没收的财物或物品。 (6)如果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被关进监狱,那么即使没有得到该个人同意而对该个人人身、衣物及财产进行搜查本法也不加以限制或禁止。 (7)本节中授予的权力可附加而不限制法律中所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14节 搜查与扣押令 (1)如果地方法官根据书面证词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有充分理由怀疑某一场所中存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某物品: (a)该物品可以作为与签发临时逮捕令或者与某引渡国要求引渡该个人有关的犯罪的证据材料;或 (b)作为该种犯罪的赃物而被该个人占有;并且 依据书面证词中陈述的各种理由,那么地方法官可以按照法令格式签发授权令授予授权令中指定的警察某种合理必要的权力或得到某种援助。 (c)没收该物品; (d)进入该场所没收该物;或 (e)进入该场所并进行搜查和没收搜查所得之物。 (2)地方法官不应签发授权令除非: (a)作为地方法官需要考虑是否签发授权令的进一步资料信息(如果有的话)已经通过书面证词的形式提交给地方法官;并且 (b)地方法官认为有足够合理的理由来签发授权令。 (3)授权令应说明: (a)该授权令签发的目的,包括第(1)条(a)款中所提及的犯罪的性质; (b)是否授权可以于某一天任何时间进入场所或是在某一天的特定时间内进入; (c)授权予以没收的物品的种类;并且 (d)授权令停止生效的具体日期,最迟不得超过授权令签发后1个月。 (4)如果在按照授权令的授权于搜查某物的过程中发现该物品可以作为证明某种犯罪的赃物,那该物品即是授权令中规定的物品: (a)警察有理由相信该物品与某种犯罪相关,尽管它没有在授权令中说明;并且 (b)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为了防止其被隐匿、遗失或损坏而有必要没收该物品。 那么,授权令授予警察没收该物品的权力。 (5)在还没有命令从司法部长那里得到如何处理没收物品的命令之前,警察可以依据本节的规定暂扣这些没收的物品。 (6)在本节中: “场所”包括澳大利亚境内的任何公共场所、水域、房产、船只、飞行器或其他交通工具。 “物品”包括某一船只、飞行器或交通工具。 第15节 还押 (1)依据临时逮捕令逮捕的个人应立即送交至该个人被逮捕时所在州或地区的地方法官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