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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升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2.抗拉强度除以一.八。
  
  σta:容许抗拉应力。
  
  σca:容许抗压应力。
  
  σbat:容许抗拉弯曲应力。
  
  σbac:容许抗压弯曲应力。
  
  τ:容许抗剪应力。
  
  σda:容许承压应力。
  
  支持梁、拉条 (牵索除外) 及非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使用第四条第一项钢材之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之值,应在其抗拉强度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第 8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钢材时,其容许挫曲应力值,应依下式计算:
  
  λ<20时,σk =σca
  
  1
  
  20≦λ≦200 时,σk =─σca
  
  ω
  
  式中之σk、σca、ω 及λ分别代表下列之值:
  
  σk :容许挫曲应力。
  
  σca:容许抗压应力。
  
  ω:挫曲系数如附表规定。
  
  λ:有效细长比。。
  
  第 9 条
  
  结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钢材时,焊接部分之容许应力值,不得大于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值 (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许抗剪应力值) 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钢│焊接效率│
  
  │接│材├──────┬──────┬──────┬─────┤
  
  │方│种│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容许弯曲应力│容许抗剪应│
  
  │式│类││││力│
  
  ├─┼─┼──────┼──────┼──────┼─────┤
  
  │对│A │0.84│0.945 │0.84│ 0.84 │
  
  │接├─┼──────┼──────┼──────┼─────┤
  
  │焊│B │0.80│ 0.90 │0.80│ 0.80 │
  
  │接││││││
  
  ├─┼─┼──────┼──────┼──────┼─────┤
  
  │填│A │0.84│ 0.84 │–│ 0.84 │
  
  │角├─┼──────┼──────┼──────┼─────┤
  
  │焊│B │0.80│ 0.80 │–│ 0.80 │
  
  │接││││││
  
  ├─┴─┴──────┴──────┴──────┴─────┤
  
  │备注:表中符号 A及 B分别表示:│
  
  │1.符号 A:为 CNS 2947 规定之钢材、CNS 4269规定之钢材、CNS │
  
  │4435规定之 STK 490钢材、CNS 7141规定之 STKR 490 钢材│
  
  │、CNS 4437规定之 18 种钢材、CNS 13812 规定之 SN 400B、SN│
  
  │400C、SN 490B、SN 490C钢材或具有与此种规格同等以上机械性│
  
  │质之钢材,且具有优良之焊接性者。│
  
  │2.符号 B:表示符号 A以外之钢材。│
  
  └──────────────────────────────┘

  
  结构部分之对接焊接处全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实施放射线检查,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值,得取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 3710 规定之缺陷种类及等级分类,无第三种缺陷者。
  
  二、前款之检查结果,有第一种或第二种缺陷时,为二级之容许值以下;同时有第一种及第二种缺陷存在时,分别为各该缺陷二级之容许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实施放射线检查时,其焊接处之补强层应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补强层中央部分之高度与母材厚度之关系如下表规定高度以下时,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补强层高度 (公厘) │
  
  ├─────────┼─────────┤
  
  │ 12 以下│1.5 │
  
  ├─────────┼─────────┤
  
  │超过 12,25 以下│2.5 │
  
  ├─────────┼─────────┤
  
  │超过 25 │3.0 │
  
  └─────────┴─────────┘

  
  第 10 条
  
  使用第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材料,其容许应力值及其结构部分焊接处之容许应力值,应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材料之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值以下。
  
  第 11 条
  
  结构部分之应力值随垂直动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动荷重之方向或大小而变时,应依最大应力值与最小应力值之比及应力值反复变化次数,确认各该规定之容许应力值。
  
  第 12 条
  
  第七条 至第九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于结构部分所生应力之综合计算,其容许应力于第十九条第一项附表荷重状态二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同表荷重状态三或荷重状态四之荷重组合,应于百分之三十限定范围内增值。
  
  第 13 条
  
  升降机于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条第一项或其但书规定以外之材料时,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应依下式计算,并依其种类取下表规定之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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