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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材料之抗拉强度 容许应力=─────── 安全系数 ┌────────────────┬─────┐ │升降机部分│安全系数值│ ├─┬──────────────┼─────┤ │支│钢材之部分│3.0 │ │持├──────────────┼─────┤ │梁│混凝土部分│7.0 │ ├─┴──────────────┼─────┤ │拉条 (牵索除外) │3.0 │ ├────────────────┼─────┤ │导轨 (钢材制造者除外) │3.0 │ ├────────────────┼─────┤ │非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3.0 │ └────────────────┴─────┘ 第 14 条 搬器底板使用木材时,其纤维方向之容许弯曲应力值,应为下表规定之值以下: ┌────────────────┬──────────┐ │木材之种类│容许弯曲应力值│ ││单位:牛顿/平方公厘│ ├────────────────┼──────────┤ │赤松、黑松、美国松│ 9.5│ ├────────────────┼──────────┤ │落叶松、罗汉柏、桧、美国桧│ 9.0│ ├────────────────┼──────────┤ │铁杉、美国铁杉│ 8.5│ ├────────────────┼──────────┤ │枞树、虾夷松、椴松、红松、杉、美│ 7.5│ │国杉、针枞││ ├────────────────┼──────────┤ │橡树│13.0│ ├────────────────┼──────────┤ │栗树、枹树、山毛榉、榉木│10.0│ ├────────────────┼──────────┤ │柳安│ 8.0│ ├────────────────┼──────────┤ │大花羯布罗香、龙脑香│11.0│ └────────────────┴──────────┘ 第 15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 一、垂直动荷重。 二、垂直静荷重。 三、水平动荷重。 四、风荷重。 五、地震荷重。 升降机设置于室内者,前项第四款得不列入计算。 第 16 条 机械室之顶梁、地板或基础与其承载之设计荷重,不得小于下列二款之和: 一、总负荷,包括地板及其上所支持之机具设备等全部之重量。 二、通过该槽轮或卷胴上全部钢索或链条,在积载荷重时张力之二倍。 机具设备、槽轮等未在升降路正上方时,支持梁及支撑件应依下列规定设计: 一、该基础须能支持机具设备、槽轮及其他设备连同地板之总重量。 二、槽轮之支持梁及基础螺栓须能承受各钢索上荷重垂直及水平分量总值之二倍以上。 三、基础须能承受各钢索上张力所生翻转力矩总值之二倍以上。 第 17 条 风荷重应依下式计算: W =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W :风荷重 (单位:牛顿) q :速度压 (单位:牛顿/平方公尺) C :风力系数 A :受风面积 (单位:平方公尺) 前项之速度压值系相对于下表风之状态,以同表右栏之计算式计算: ┌────────┬─────────────────────┐ │风之状态│q 之计算式│ ├────────┼─────────────────────┤ │暴风│q =400 4√h│ ├────────┼─────────────────────┤ │非暴风│q =83 4√h │ ├────────┴─────────────────────┤ │备注:│ │1.h 为升降机自地面起算之受风面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满 15 │ │公尺者,以 15 计。│ │2.暴风时风速为每秒 35 公尺以上,非暴风时为每秒 16 公尺以上。│ └──────────────────────────────┘ 除风洞试验者,依其试验值外,第一项之风力系数如下: ┌──────────┬──────────────┬────┐ │受风面之种类││风力系数│ ├──────────┼──────────────┼────┤ │平面桁架 (钢管制平面│W1:未满 0.1│ 2.0│ │桁架除外) 构成之面├──────────────┼────┤ ││W1:0.1 以上,未满 0.3│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