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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W1:0.3 以上,未满 0.9│ 1.6│ │├──────────────┼────┤ ││W1:0.9 以上│ 2.0│ ├──────────┴──────────────┼────┤ │以平板构成之面│ 1.2│ ├──────────┬──────────────┼────┤ │圆筒面或钢管制之平面│W2:未满 3│ 1.2│ │桁架构成之面├──────────────┼────┤ ││W2:3 以上│ 0.7│ ├──────────┴──────────────┴────┤ │备注:表中 W1、W2 分别表示:│ │1.W1:充实率,系指实际挡风面积与该受风 (系指迎风之受风面,以│ │下均同) 面积之比值。│ │2.W2:系指圆筒面或钢管外径 (公尺) 乘以速度压 (牛顿/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之值。圆筒面包括钢索等。│ └──────────────────────────────┘ 第一项之受风面积,为受风面与风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积 (以下称投影面积) 。如受风面有二面以上重叠情形时,依下列各式计算: 一、二受风面重叠时: A =A1+A2+A12 二、三个以上受风面重叠时: A =A1+A2+A12+A3+A4 ,式中之 A、A1、A2、A12、A3 及 A4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A :总受风面积。 (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风面之投影面积。 (平方公尺) A2:第二受风面之未重叠部分之投影面积。 (平方公尺) A12 :第一、二两受风面之重叠部分投影面积百分之六十。 (平方公尺十) A3:第三面以下各面与各该前一面重叠部分投影面积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 A4: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叠部分面积之和。 (平方公尺) 第 18 条 地震荷重为相当于升降机之垂直动荷重及垂直静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时作用于水平方向计算之值。 第 19 条 结构部分所用材料之应力值,除不得超过规定之容许应力值外,并应依下表荷重组合计算: ┌────┬─────────────────────────┐ │荷重状态│荷重之组合│ ├────┼─────────────────────────┤ │一│ψD ×垂直静荷重+ψL ×垂直动荷重│ ├────┼─────────────────────────┤ │二│ψD ×垂直静荷重+ψL ×垂直动荷重+ψL ×[(水平动│ ││荷重+风荷重 (暴风时除外) ) │ ├────┼─────────────────────────┤ │三│垂直静荷重+垂直动荷重 (人员及负荷之荷重除外) +暴│ ││风时之风荷重│ ├────┼─────────────────────────┤ │四│垂直静荷重+垂直动荷重 (人员及负荷之荷重除外) +地│ ││震荷重│ ├────┴─────────────────────────┤ │备注:表中ψD 为静荷重系数、ψL 为动荷重系数,分别为下列之值│ │:│ │1.工程用升降机之ψD 取 1.1以上,ψL 取 1.25 以上。│ │2.非工程用升降机之ψD及ψL,应分别依该升降机之种类、载重率│ │、运转时间率、额定速率、冲击及结构部分形状取其对应之值。│ └──────────────────────────────┘ 前项之应力值,应取荷重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计算之。 第 20 条 结构部分应具有不致因变形而妨碍升降机安全使用之刚性及强度。 第 21 条 升降机应依下列规定设置升降路。但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不在此限: 一、升降路之出入口、周围之墙壁或其围护物须以不燃性材料建造,并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与搬器或配重接触。 二、每一搬器在同一楼层所设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过一处。但载货用及病床用升降机,于无碍人员安全者,不在此限。 三、搬器在各楼层停止时,出入口之楼地板与搬器地板边缘须互相齐平,其水平方向间隔在四公分以内。但工程用升降机安全无碍者,不在此限。 四、升降路墙壁与搬器出入口地板前缘间隔,须在一二.五公分以下,但工程用升降机安全无碍者,不在此限。 五、出入口处设置不燃性材料之门扉。 六、升降路出入口处之墙壁或其围护物,须具有能支持门件及其连锁装置保持定位之足够强度。 七、升降路内除搬器、配重及其附属品、必要之绳索、配线、配管等装置外,不得装置或设置与升降机无关之任何物件,并预留适当空间,以保持搬器运转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