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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38 条 升降机除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外,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防止因阀或液压缸等之水或油泄漏,引起搬器下降之装置,以及防止液压过度上升之装置。 二、防止柱塞自油压缸脱离之装置。 三、能保持油温在摄氏五度以上六十度以下之装置。 四、动力遮断时,能自动防止搬器因油逆流而下降之装置者。 五、间接式液压升降机并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 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松弛时,能自动遮断动力之装置。 (二) 卷扬用钢索或链条伸长时,防止柱塞超过行程之装置。但柱塞余裕行程安全无碍者,不在此限。 (三) 搬器下降速率,在未超过额定速率的一.四倍前,应设自动制止搬器下降之渐进式紧急停止装置。但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得设置卷扬用钢索或链条松弛时,能自动制止搬器之下降之装置。 (四) 当搬器冲撞于升降路之底部时,能保护搬器内人员安全之缓冲装置。 升降机以液压马达驱动者,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应设置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装置。 第 39 条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除依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外,并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搬器升降之警报装置。 二、易于矫正搬器倾斜之装置。 三、在前款搬器倾斜未超过十分之一时,能自动切断动力之装置。 四、有隔离设备者,须设隔离设备未关闭时,搬器无法升降之装置。 五、属走行式者,于搬器未置于最下层时,即无法走行之装置。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如安全无碍者,得不设前项第一款之装置。 第 40 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安全装置,应为渐进式停止装置。但对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机,得采用立即式停止装置。 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第七款规定之终点极限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自动遮断动力,并引发制动之机能。 二、易于实施调整及检点之构造。 终点极限开关如为电气式构造者,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点、端子、线圈及其他通电部分 (以下称通电部分) 之外壳,应使用钢板或其他坚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尘等之侵入,致使机能发生障碍之构造。 二、于外壳易见处,以铭板标示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 三、具有于接点开放时,防止过卷之构造。 四、通电部分与外壳间之绝缘部分,其绝缘效力、绝缘电阻试验及耐电压试验应符合 CNS 2930规定。 第 41 条 升降机应设停电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能自搬器内对外连络之装置。但载货用及工程用升降机,于安全无碍时,不在此限。 第 42 条 无机房式升降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一、维护保养照明装置。 二、受电盘主开关。 三、控制盘置于升降路外时,控制盘与搬器间联络之对讲机。 四、于保养或维修时,应具有适当照明、围栏及防止搬器非预期移动之安全装置。 五、于动力遮断情况下,无需进入升降路即可援救受困人员之配置。 无机房式升降机搬器或配重于压缩缓冲器时,不得碰触卷扬机。 第 43 条 升降机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被接通之虞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联接于接地侧之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设置开关器。 第 44 条 升降机之运转用回路与紧急信号用回路或电话用回路,不得并集于同一电缆。 第 45 条 升降机使用之钢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系数依下式计算;并依种类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扬程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升降机,其钢索自重及槽轮阻力不予计入: 钢索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钢索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 │钢索种类│安全系数值│ ├───────────┼─────┤ │卷扬用钢索│10│ ├───────────┼─────┤ │牵索│ 4│ └───────────┴─────┘ 二、升降机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卷扬用钢索之安全系数得为八以上,不受前款限制: (一) 扬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二) 额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三) 积载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三、钢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钢索一捻间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线截断者。 (二) 直径减少.公称直径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显著变形或腐蚀者。 (四) 已扭结者。 四、卷扬用钢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之钢索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