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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同一升降路内安装之搬器,不得超过四具。 九、升降路之强度须能安全支持搬器及配重之导轨。 十、升降路顶部之地板须以铁材或混凝土建造,并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机具之强度。 十一、密闭型升降路之上下两端须设置通风管。 第 22 条 升降机之顶部安全距离及机坑深度,应在下表规定之值以上。但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及液压升降机不在此限: ┌──────────────┬───────┬───────┐ │升降机之额定速率 (公尺/秒) │顶部安全距离│机坑深度│ ││ (公尺) │ (公尺) │ ├──────────────┼───────┼───────┤ │ 0.75 以下│ 1.2│1.2 │ ├──────────────┼───────┼───────┤ │超过 0.75,1.0以下│ 1.4│1.5 │ ├──────────────┼───────┼───────┤ │超过 1.0,1.5 以下│ 1.6│1.8 │ ├──────────────┼───────┼───────┤ │超过 1.5,2.0 以下│ 1.8│2.1 │ ├──────────────┼───────┼───────┤ │超过 2.0,2.5 以下│ 2.0│2.4 │ ├──────────────┼───────┼───────┤ │超过 2.5,3.0 以下│ 2.3│2.7 │ ├──────────────┼───────┼───────┤ │超过 3.0,3.5 以下│ 2.7│3.2 │ ├──────────────┼───────┼───────┤ │超过 3.5,4.0 以下│ 3.3│3.8 │ ├──────────────┼───────┼───────┤ │超过 4.0│ 4.0│4.0 │ └──────────────┴───────┴───────┘ 同一升降路有二个搬器之双层升降机,其顶部安全距离系以上搬器计算。 液压升降机顶部安全距离,依下表计算式计算: ┌───────────────┬──────────────┐ │升降机型式│计算式│ ├───────────────┼──────────────┤ │直接式液压升降机│Ct=Cp+0.6│ ├───────────────┼──────────────┤ │间接式液压升降机│Ct=Cp+0.6+ (V2/19.6) │ ├───────────────┴──────────────┤ │备注:│ │Ct、Cp及 V分别代表下列之值:│ │Ct:顶部安全距离 (公尺) │ │Cp:柱塞余隙冲程 (公尺) │ │V :额定速率 (公尺/秒) │ └──────────────────────────────┘ 液压升降机之机坑深度应在下表规定之值以上。但直接式液压升降机无碍安全者,不在此限。 ┌─────────────┬────────────────┐ ││机坑深度 (m)│ │额定速率 (m/s)├─────────┬──────┤ ││直接式│间接式│ ├─────────────┼─────────┼──────┤ │ 0.75 以下││1.2 以上│ ├─────────────┤├──────┤ │超过 0.75,1.0以下│1.2 以上│1.5 以上│ ├─────────────┤├──────┤ │超过 1.0,1.5 以下││1.8 以上│ └─────────────┴─────────┴──────┘ 第 23 条 升降路采用塔式结构支持其导轨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基础至每十公尺以内高度 (工程用升降机为十二公尺以内) 之处所及顶部,应固定于建筑物或以拉条支持。但如顶部对其承载之全部负荷具有足够强度时,该顶部得免设拉条或实施固定。 二、基础不得发生有不同程度之沉陷现象。 三、除设置于地面之机坑外,机坑之周围应设有坚固之挡土。 四、攀登梯应设置至顶部。但如该支持塔为易于实施检点、修理者,不在此限。 五、支持塔周围应设置围栅或其他能防止无关人员接近之措施。 第 24 条 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之拉条,应不得接近架空电路;以钢索为拉条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索夹、松紧螺旋扣、套管等金属具拉紧。 二、以钢索固定用锚脚螺栓或具有同等以上坚固之固定物确实固定。 三、以.环、套管等金属具与升降路塔紧结。 四、使用松紧螺旋扣时,须有防止其松弛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