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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升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八、同一升降路内安装之搬器,不得超过四具。
  
  九、升降路之强度须能安全支持搬器及配重之导轨。
  
  十、升降路顶部之地板须以铁材或混凝土建造,并具有能安全支持必要机具之强度。
  
  十一、密闭型升降路之上下两端须设置通风管。
  
  第 22 条
  
  升降机之顶部安全距离及机坑深度,应在下表规定之值以上。但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及液压升降机不在此限:
  
  
┌──────────────┬───────┬───────┐
  
  │升降机之额定速率 (公尺/秒) │顶部安全距离│机坑深度│
  
  ││ (公尺) │ (公尺) │
  
  ├──────────────┼───────┼───────┤
  
  │ 0.75 以下│ 1.2│1.2 │
  
  ├──────────────┼───────┼───────┤
  
  │超过 0.75,1.0以下│ 1.4│1.5 │
  
  ├──────────────┼───────┼───────┤
  
  │超过 1.0,1.5 以下│ 1.6│1.8 │
  
  ├──────────────┼───────┼───────┤
  
  │超过 1.5,2.0 以下│ 1.8│2.1 │
  
  ├──────────────┼───────┼───────┤
  
  │超过 2.0,2.5 以下│ 2.0│2.4 │
  
  ├──────────────┼───────┼───────┤
  
  │超过 2.5,3.0 以下│ 2.3│2.7 │
  
  ├──────────────┼───────┼───────┤
  
  │超过 3.0,3.5 以下│ 2.7│3.2 │
  
  ├──────────────┼───────┼───────┤
  
  │超过 3.5,4.0 以下│ 3.3│3.8 │
  
  ├──────────────┼───────┼───────┤
  
  │超过 4.0│ 4.0│4.0 │
  
  └──────────────┴───────┴───────┘

  
  同一升降路有二个搬器之双层升降机,其顶部安全距离系以上搬器计算。
  
  液压升降机顶部安全距离,依下表计算式计算:
  
  
┌───────────────┬──────────────┐
  
  │升降机型式│计算式│
  
  ├───────────────┼──────────────┤
  
  │直接式液压升降机│Ct=Cp+0.6│
  
  ├───────────────┼──────────────┤
  
  │间接式液压升降机│Ct=Cp+0.6+ (V2/19.6) │
  
  ├───────────────┴──────────────┤
  
  │备注:│
  
  │Ct、Cp及 V分别代表下列之值:│
  
  │Ct:顶部安全距离 (公尺) │
  
  │Cp:柱塞余隙冲程 (公尺) │
  
  │V :额定速率 (公尺/秒) │
  
  └──────────────────────────────┘

  
  液压升降机之机坑深度应在下表规定之值以上。但直接式液压升降机无碍安全者,不在此限。
  
  
┌─────────────┬────────────────┐
  
  ││机坑深度 (m)│
  
  │额定速率 (m/s)├─────────┬──────┤
  
  ││直接式│间接式│
  
  ├─────────────┼─────────┼──────┤
  
  │ 0.75 以下││1.2 以上│
  
  ├─────────────┤├──────┤
  
  │超过 0.75,1.0以下│1.2 以上│1.5 以上│
  
  ├─────────────┤├──────┤
  
  │超过 1.0,1.5 以下││1.8 以上│
  
  └─────────────┴─────────┴──────┘

  
  第 23 条
  
  升降路采用塔式结构支持其导轨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基础至每十公尺以内高度 (工程用升降机为十二公尺以内) 之处所及顶部,应固定于建筑物或以拉条支持。但如顶部对其承载之全部负荷具有足够强度时,该顶部得免设拉条或实施固定。
  
  二、基础不得发生有不同程度之沉陷现象。
  
  三、除设置于地面之机坑外,机坑之周围应设有坚固之挡土。
  
  四、攀登梯应设置至顶部。但如该支持塔为易于实施检点、修理者,不在此限。
  
  五、支持塔周围应设置围栅或其他能防止无关人员接近之措施。
  
  第 24 条
  
  升降机之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之拉条,应不得接近架空电路;以钢索为拉条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索夹、松紧螺旋扣、套管等金属具拉紧。
  
  二、以钢索固定用锚脚螺栓或具有同等以上坚固之固定物确实固定。
  
  三、以.环、套管等金属具与升降路塔紧结。
  
  四、使用松紧螺旋扣时,须有防止其松弛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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