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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升降机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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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5 条
  
  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设置之攀登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踏板须等距离设置,其间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与最近固定物间之水平距离,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设置侧木者,须有防止足部横滑之构造。
  
  第 26 条
  
  机坑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须为防水构造,并留有适当空间,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二、设置手动照明设备及停机开关。
  
  三、机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时,须装设易于维修人员进入机坑底部之固定爬梯。
  
  四、相邻机坑间,须以铁丝网隔开。
  
  第 27 条
  
  升降机导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人及载货用之升降机,均须装置搬器及配重之导轨。
  
  二、导轨、导轨托架、轨夹、鱼尾板及其固定器均为钢制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之材料。
  
  三、导轨使用之钢材依下列规定:
  
  (一) 导轨、导轨托架、鱼尾板、轨夹,须为平炉钢或其相当品。
  
  (二) 螺栓及铆钉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三) 导轨之断面性质,须符合其强度要求。
  
  (四) 导轨须以金属固定件确实固定于升降路或导轨支持塔,且于调速机装置发生作用时,仍为安全之构造。
  
  第 28 条
  
  升降机之搬器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得不适用第二款之规定,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得不适用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规定:
  
  一、能耐搬器内之人或物所引起之冲击之坚固构造。
  
  二、搬器之结构部分,以不燃性材料构造或被覆。
  
  三、除出入口外,设有墙壁或围栅。
  
  四、出入口处设置不燃性材料之门扉。
  
  五、设有发生异常状况时,能将搬器内人员安全救出之开口。
  
  六、出入口设置二个以上时,须有不能同时开启二个以上门扉之构造。
  
  七、连接于搬器上之可挠性电线须具有抗火性及防湿性。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依下列规定:
  
  一、人员搭乘区周围应设一.八公尺高之围栏。但人员搭乘区与搬器上其他部分之连接处,得以隔离设备隔离之。
  
  二、人员搭乘区上方应设坚固顶盖,以防止物体飞落之危害。
  
  三、搬器周围 (人员搭乘区除外) 应设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坚固扶手,且该扶手须设置中栏杆及脚趾板。
  
  第 29 条
  
  升降机积载荷重值,应视其搬器种类,取下表规定之值以上:
  
  
┌────────────────┬─────────────┐
  
  │搬器种类│积载荷重值ω (公斤) │
  
  ├──┬─────────────┼─────────────┤
  
  │载人│底面积在 1.5平方公尺以下│ω=370×A│
  
  │用或│者。│ (A 为搬器底面积,单位:平│
  
  │工程││方公尺,以下均同) │
  
  │用升├─────────────┼─────────────┤
  
  │降机│底面积超过 1.5平方公尺,│ω=500× (A-1.5) +550│
  
  │之搬│而在 3平方公尺以下者。││
  
  │器├─────────────┼─────────────┤
  
  ││底面积超过 3平方公尺者。│ω=600× (A-3) +1300 │
  
  ├──┴─────────────┼─────────────┤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ω=260×A1+100×A2│
  
  ││ (A1为人员搭乘区底面积,A2│
  
  ││为人员搭乘区以外底面积) │
  
  ├────────────────┼─────────────┤
  
  │载货用或病床用升降机之搬器│ω=250×A│
  
  ││ (但载汽车者ω=150×A) │
  
  └────────────────┴──────────────

  
  第 30 条
  
  升降机之电动机、牵引机、控制器等与墙或柱之间隔,应留有三十公分 (液压升降机之主要机器与墙或柱之间隔为五十公分) 之保养空间。但无阻碍管理保养时,不在此限。
  
  第 31 条
  
  每一升降机搬器应设置专用之原动机、控制装置及升降装置。但双层升降机不在此限。
  
  第 32 条
  
  升降装置之卷胴、轴、销等重要配件,应具有充分强度,且不得有妨碍升降装置动作之磨耗、变形、裂隙等缺陷。
  
  第 33 条
  
  升降机之升降装置,除使用液压或气压为动力者外,应置备制动器。
  
  前项之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配重之升降机,制动转矩值须为承载相当于积载荷重时,其升降装置最大转矩值之一.二倍以上。
  
  二、除前款升降机外,其他升降机制动器之制动转矩值,须为承载相当于积载荷重时,其升降装置最大转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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