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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5 条 升降路塔或导轨支持塔设置之攀登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踏板须等距离设置,其间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与最近固定物间之水平距离,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设置侧木者,须有防止足部横滑之构造。 第 26 条 机坑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须为防水构造,并留有适当空间,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二、设置手动照明设备及停机开关。 三、机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时,须装设易于维修人员进入机坑底部之固定爬梯。 四、相邻机坑间,须以铁丝网隔开。 第 27 条 升降机导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人及载货用之升降机,均须装置搬器及配重之导轨。 二、导轨、导轨托架、轨夹、鱼尾板及其固定器均为钢制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之材料。 三、导轨使用之钢材依下列规定: (一) 导轨、导轨托架、鱼尾板、轨夹,须为平炉钢或其相当品。 (二) 螺栓及铆钉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三) 导轨之断面性质,须符合其强度要求。 (四) 导轨须以金属固定件确实固定于升降路或导轨支持塔,且于调速机装置发生作用时,仍为安全之构造。 第 28 条 升降机之搬器应符合下列规定。但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得不适用第二款之规定,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得不适用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规定: 一、能耐搬器内之人或物所引起之冲击之坚固构造。 二、搬器之结构部分,以不燃性材料构造或被覆。 三、除出入口外,设有墙壁或围栅。 四、出入口处设置不燃性材料之门扉。 五、设有发生异常状况时,能将搬器内人员安全救出之开口。 六、出入口设置二个以上时,须有不能同时开启二个以上门扉之构造。 七、连接于搬器上之可挠性电线须具有抗火性及防湿性。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依下列规定: 一、人员搭乘区周围应设一.八公尺高之围栏。但人员搭乘区与搬器上其他部分之连接处,得以隔离设备隔离之。 二、人员搭乘区上方应设坚固顶盖,以防止物体飞落之危害。 三、搬器周围 (人员搭乘区除外) 应设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坚固扶手,且该扶手须设置中栏杆及脚趾板。 第 29 条 升降机积载荷重值,应视其搬器种类,取下表规定之值以上: ┌────────────────┬─────────────┐ │搬器种类│积载荷重值ω (公斤) │ ├──┬─────────────┼─────────────┤ │载人│底面积在 1.5平方公尺以下│ω=370×A│ │用或│者。│ (A 为搬器底面积,单位:平│ │工程││方公尺,以下均同) │ │用升├─────────────┼─────────────┤ │降机│底面积超过 1.5平方公尺,│ω=500× (A-1.5) +550│ │之搬│而在 3平方公尺以下者。││ │器├─────────────┼─────────────┤ ││底面积超过 3平方公尺者。│ω=600× (A-3) +1300 │ ├──┴─────────────┼─────────────┤ │长跨度工程用升降机之搬器│ω=260×A1+100×A2│ ││ (A1为人员搭乘区底面积,A2│ ││为人员搭乘区以外底面积) │ ├────────────────┼─────────────┤ │载货用或病床用升降机之搬器│ω=250×A│ ││ (但载汽车者ω=150×A) │ └────────────────┴────────────── 第 30 条 升降机之电动机、牵引机、控制器等与墙或柱之间隔,应留有三十公分 (液压升降机之主要机器与墙或柱之间隔为五十公分) 之保养空间。但无阻碍管理保养时,不在此限。 第 31 条 每一升降机搬器应设置专用之原动机、控制装置及升降装置。但双层升降机不在此限。 第 32 条 升降装置之卷胴、轴、销等重要配件,应具有充分强度,且不得有妨碍升降装置动作之磨耗、变形、裂隙等缺陷。 第 33 条 升降机之升降装置,除使用液压或气压为动力者外,应置备制动器。 前项之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配重之升降机,制动转矩值须为承载相当于积载荷重时,其升降装置最大转矩值之一.二倍以上。 二、除前款升降机外,其他升降机制动器之制动转矩值,须为承载相当于积载荷重时,其升降装置最大转矩值之一.五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