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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行动通信:指利用无线电终端设备经由行动通信网路进行语音或非语音之通信。 二行动通信系统:指由行动台、基地台、交换设备、网路管理及帐务管理等设备所组成之通信系统。 三行动通信网路:指由行动通信系统及电信机线设备所构成之通信网路。 四行动通信业务 (以下简称本业务) :指经营者利用行动通信网路经营行动通信服务之业务。 五行动台:指供行动通信使用之无线电终端设备。 六基地台:指设置于陆地上具有构成无线电通信链路以供行动台间及行动台与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设备。 七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系统:指由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交换机、基地台、行动台、网路管理及帐务管理等设备构成之通信系统。 八中继式无线电话系统:指利用系统集中管理派遣与调度并机动性指配频道给使用者通信使用,由中继式无线电话控制中心、基地台、行动台、网路管理及帐务管理等设备构成之通信系统。 九行动数据通信系统:指由行动数据控制中心、基地台、行动台、网路管理及帐务管理等设备构成之通信系统。 一○无线电叫人系统:指由无线电叫人控制终端机、基地台、收信器、网路管理及帐务管理等设备构成之通信系统。 一一行动电话系统:指由行动电话交换机、基地台、行动台、网路管理及帐务管理等设备构成之通信系统。 一二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特许并发给执照经营本业务者。 一三使用者:指向经营者注册登记,使用行动通信服务之用户。 一四漫游电信服务:指经营者提供其使用者于其他经营者或国外电信事业之行动通信网路内通信之服务。 第 3 条 本业务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本规则所定事项得委任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办理之。 第 4 条 本业务开放经营之业务项目及其业务范围如下: 一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指经营者设置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系统,提供国内陆地无线电通信服务之业务。 二中继式无线电话业务:指经营者设置中继式无线电话系统,提供国内陆地无线电通信服务之业务。 三行动数据通信业务:指经营者设置行动数据通信系统,提供国内陆地无线电数据通信服务之业务。 四无线电叫人业务:指经营者设置无线电叫人系统,提供国内陆地无线电叫人服务之业务。 五行动电话业务:指经营者设置行动电话系统,提供国内陆地无线电通信服务之业务。 第 5 条 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开放经营之频段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赫。 数位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开放经营之营业区域如下: 一北区:台北市、台北县、基隆市。 二中区:台中市、台中县。 三南区:高雄市、高雄县。 第 6 条 中继式无线电话业务开放经营之频段分为五○○兆赫及八○○兆赫两种,各频段使用频率如下: 一五○○兆赫频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频道间隔为一二.五千赫。 频道编号及频道群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八○○兆赫频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赫。频道间隔分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两种,频道编号、频道群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继式无线电话业务开放经营之营业区域如下: 一北区:台北县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基隆市、宜兰县、花莲县。 二中区:苗栗县、台中县市、彰化县、云林县、南投县。 三南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屏东县、台东县、澎湖县。 四全区:包括台湾全岛 (含澎湖县) 、金门县、连江县。 第 7 条 行动数据通信业务开放经营之频段分为五○○兆赫及八○○兆赫两种,各频段使用频率如下: 一五○○兆赫频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频道间隔分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两种。频道编号及频道群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八○○兆赫频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八.五兆赫。频道间隔分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两种,频道编号、频道群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动数据通信业务开放经营之营业区域如下: 一北区:台北县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基隆市、宜兰县、花莲县。 二中区:苗栗县、台中县市、彰化县、云林县、南投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