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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法规编号】 364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教育局 1994年11月7日深劳培[1994]201号)

  
  各职业学校: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27号)中规定的“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逐步实行《毕业证书》、《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上述学校的毕业生,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的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精神,现将我市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普通高中兼办的职业班,简称职校,下同)实行双证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
  
  各职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均应按所学工种(专业),参加由市劳动局和市教育局联合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或岗位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
  
  (一)市劳动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综合管理职高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考核或岗位考核。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术等级和岗位考核;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知识的学历考核。
  
  (二)各职校统一于每年2月底前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本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考核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应届毕业生的人数及名单,所学专业(工种)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发给准考证,统一组织安排考核。
  
  (三)考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确定。
  
  (四)考核领导小组委托已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或按需要组织相应的专业考评组,进行具体的考核工作(包括制订考核方案,命题,制订评分标准,组织考场并监考、评分等)。
  
  (五)职校毕业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申报初级、中级技术等级考核或岗位业务技术考核。
  
  三、考核标准与考核内容
  
  (一)考核标准: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考核。暂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按深圳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技术等级考核包括技术应知(理论考试)和应会(实际操作)考核两项。应知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安全知识,考核方式以笔试为主可结合口试。应会考核则考操作技能,可辅以答辩。试题要尽量结合实际,评分标准量化程度要高,具有可操作性。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在考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备案。应知应会均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单科补考。
  
  四、发证
  
  凡是批准参加职业资格证考核的考生经应知、应会两项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br /  br /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深劳薪[1995]19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的要求,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二、(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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