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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深府[1993]394号),进一步落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简化出国(出境)审批程序和加强归口管理,经与市外事办公室协商,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半年“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以下简称“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 (一)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成员企业,以及承担市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二)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863”计划、“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将申办“赴港长证”和“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请示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经审查确认后,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三、申办人员须符合(深府[1993]3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条件,并具备一定的涉外活动业务量,如申办“赴港长证”人员须平均每月赴港1至2次以上;申办“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人员须一年内出国(不包括港澳地区)至少3次。 四、市属和区属企业已办理“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人员,因执行公务一年内再次出国时,须将具有所在单位审批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的出访请示,按(深府[1993]394号)文件内规定的审批权限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签证处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 五、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属于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单位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出境)从事经贸活动和科技交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出国任务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 办理“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人员再次出国,将出访请示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签证处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 六、由市科学技术局归口办理的“赴港长证”和“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深圳市民办科技企业人员“按因公途径申办出境”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1995年4月7日深科[1995]38号) 为了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程序和要求 民办科技企业人员因科技交流、经贸、商务活动,申请按因公途径办理出境手续,首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出访人员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专人负责办理。 各单位在申报材料时,须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和申办护照和签证的时间。对于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各单位要确定1—2名公司负责人(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出境任务的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将各单位负责出境审批人员的签字样底及专办人员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备案。 单位负责审批人员要切实负责,对出境任务和出境人员政治思想、现实表现、业务水平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对于因审查、审批工作疏忽、失误而造成的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对于呈报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派出单位审批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 二、出境人员要求 各单位对于选派执行出境任务人员要严格把关。选派的人员要求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熟悉本职工作、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境外工作、身体健康。已经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境执行任务。出访团组中严禁直系亲属同团出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