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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地区行署,百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局、移民局:
  
  为了加强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的管理,确保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自治区移民局结合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的实际,参照《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制订了《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移民安置实施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管理体制、各方职责、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对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着重要意义。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保证枢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百色水利枢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 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下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枢纽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要求。
  
  第四条 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右江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和库底清理等内容。
  
  第七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项目建立资金管理、移民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市)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是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右江公司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二)组织地区行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三)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四)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右江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
  
  (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
  
  (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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