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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右江公司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 (二)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筹措并及时拨付移民资金;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 (三)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四)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全过程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标工作; (六)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审定预备费的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配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 (八)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九)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受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的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勘测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补充完善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工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归口; (二)协助县(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 (三)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搬迁计划要求,提供设计成果,在库区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负责技术交底; (四)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配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的检查和审计; (六)负责设计变更及其核定和补偿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七)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受右江公司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共同委托,按合同规定执行移民综合监理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即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区属和县(市)属项目,区属项目包括国道(桥梁)复建、水文水位站迁建、大地坐标点、水准点恢复、文物抢救、挖掘和迁移、百色茶场搬迁等,以上未提及的项目为县(市)属项目。按补偿投资概算科目可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等项目。 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防护工程、移民村庄及集镇基础设施、小水电站、10kV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管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因项目的特殊情况,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并与之签订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设计管理。 (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审批的《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专题报告》,按国家和自治区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写,经自治区审查并按自治区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时抄报右江公司。各类专题报告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 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实施中如需作重大变更,应专题逐级报审。 (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进行单项设计委托和管理;生产安置项目,需要作单项设计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