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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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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十二)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水利、司法等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区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按签订的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编报工作,按要求填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
  
  (四)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编制项目实施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地区行署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及时向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做好本地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
  
  (六)做好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协助、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
  
  (七)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审核、汇总本地区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
  
  (九)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一)处理移民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包括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地区行署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县(市)有关部门,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组织本县(市)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完成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
  
  (六)做好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移民安置项目招标工作;
  
  (七)负责本县(市)移民资金的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八)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负责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好移民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施工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十)负责编制本县(市)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并协助右江公司办理有关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十二)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
  
  (十三)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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