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设计的调整和变更。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可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与综合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后,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公司按规定审批。
  
  (四)设计代表制度。承担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分别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合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
  
  承担移民安置项目设计的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项目建设的设计代表,协助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应在上年度依照下列程序编报:
  
  (一)县(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月底前报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将所编制的本地区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地区行署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二)区属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在1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送右江公司;
  
  (四)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右江公司在12月底前组织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于次年元月初下达年度计划。
  
  未列入批准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实施。
  
  移民安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任意变更。当年度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需要调整变更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并抄送右江公司和综合监理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变更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变更计划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公司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移民搬迁。由地区行署按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一布置。移民户的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企事业单位的搬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家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工程实施单位应按照移民主管部门和监理的要求填报月、季和年度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经监理单位签字后逐级上报。
  
  (三)生产安置项目。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实施;其中集中连片的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较大的二三产业可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余生产安置项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移民户或移民单位进行开发,并监督其按计划完成。
  
  所有生产安置项目应按审批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配和落实至移民户。
  
  (四)补偿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项目的权属关系将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
  
  (五)其他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完成。
  
  (六)移民安置项目中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跨县(市)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在地区行署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迁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搬迁,与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协助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生产项目和补偿项目的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