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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右江公司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第五章 移民监理 第四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行移民监理制度,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对各类移民工程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 第四十七条 移民综合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总体进度。投资和综合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做好移民安置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进行移民综合监理。 第四十九条 移民综合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联合发文将综合监理任务书送达库区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地区行署及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进驻现场监理点,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移民综合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编制移民综合监理规划、制订综合监理工作细则; (二)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成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三)按照批准的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审核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签署监理意见,提交给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 (四)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报表签署监理意见; (五)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整体质量作出评价;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依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抄送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 (七)参与移民安置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八)协调移民安置实施中有关各方关系; (九)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十二条 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 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六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是指在移民安置项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根据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下闸蓄水的要求,依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项目的设计,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阶段验收和移民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 (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 (三)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五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程序。 (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右江公司组织进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向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本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有关任务;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有关实施单位,对本阶段应完成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验,提出阶段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根据验收申请提出监理意见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分别召开有右江公司、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参加的验收会议,检查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对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提出验收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右江公司。 (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右江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枢纽工程竣工验收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指定验收负责单位,并向其下达移民安置验收任务。由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交工程验收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右江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