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对经批准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农村移民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使用。 第三十四条 集镇迁建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移民户和单位的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分别建立补偿帐户,并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现资金。 (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年度计划,依照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签订的防护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分配并由地、县(市)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按照年度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的管理。 (一)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右江公司及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一掌握,按年度计划及设计合同拨付。 (二)实施管理费:由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地方所掌握部分的15%、15%、70%比例分配。 (三)开办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相应设施的配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使用。 (五)监理监测费:用于移民综合监理及有关监测工作,由右江公司商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监理、监测合同的规定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及右江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其他有关税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的额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移民(项目)包干资金的节余及银行存款利息的管理。 (一)移民项目的费用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通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包干经费以内节余的资金,归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其他移民安置项目包干经费的调剂。 (二)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可用于调剂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和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补偿投资概算需要调整时,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概算调整要求。由右江公司按国家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在移民主管部门内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经费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款、用款。 (三)财会人员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右江公司要求,按时编报财务报告。 (四)各级领导要支持移民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移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移民经费的使用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政府审计部门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专门的审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并送右江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