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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法规编号】 372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接上页]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br /  br /   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深人发[1997]69号)
  
  各区人事局、职管办、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注1(注1:此条原文为:各区人事局、职管办、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教育培训处反映。注2(注2:此段原文为:现将《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反映。)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是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深府[1997]287号)和《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粤人培[1997]31号),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注3(注3:此段原文为:根据粤人培[1997]31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考核登记。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持一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从1998年起,拟报考和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继续教育证书上的考核登记情况,需由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复验,以检查其是否按时完成了法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复验结果作为其报考以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考核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
  
  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对象。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一、考核登记的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登记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每次继续教育的形式、课程名称、时间以及成绩等均为考核登记内容。
  
  (一)形式。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国内培训、出国培训、出国进修、出国考察、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研修班、自学等。晋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课题的培训。
  
  (二)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指各种办班的名称,包括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市人事局组织的公修课、讲座、报告以及计算机知识、外语等。
  
  (三)时间。
  
  时间计算标准:以天为单位,6个学时为1天,45分钟为1学时。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计算:参加各种形式学习的天数总和。其中自学的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内容、有进度的脱产自修学习,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自学时间最多按5天计算。
  
  (四)成绩。
  
  登记的成绩指由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实施的培训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及人事考试机构实施的公修课考试成绩。注5(注5:此项原文为:登记的成绩指由市职管办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或市考试指导中心实施的公修课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的成绩。)
  
  三、考核登记部门
  
  在市内学习的,由实施办班的单位负责登记;在市外(包括境内外)学习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有关学习证明进行登记;考试成绩由实施考试的单位登记。每次登记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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