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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离岗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离岗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学员全部住校,实行,全脱产培训。 离岗培训要作程序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办理。 修改说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对离岗培训有详细规定,这里笼统提按该规定办理即可。)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设置,并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初任培训侧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公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运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提高、拓宽。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十七条知识更新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深圳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和离岗培训。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编写适合各类型培训的教材,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并指导其它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构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局、办的培训中心承担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行政学校或干部(人才)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各区行政学校或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公务员的科级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四条其它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认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统一组织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任职培训、离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要不断开展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故增加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和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第二十八条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统计工作,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把本年度公务员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公务员培训情况统计并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计的时限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13(注13: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举办公务员培训班,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