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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廉洁、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任职、定级、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一期,主要培训上年度录用而末参加过培训的公务员;下半年举办二期,分别培训当年从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和时间。 办理初任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本单位应训的公务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二期,下半年举办一期,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各任免机关安排。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办理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人员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参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条知识更新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知识更新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人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二十一天。)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更新知识的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符合《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