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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实施教学的培训机构将其培训情况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印,参加其它培训的,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验印,作为其任职、定级、考核、晋升的凭证。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第三十条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记入学籍表,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但参加离岗培训的公务员,其培训期间的待遇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注15(注15: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注16(注16: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公务员经批准参加培训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统计表(略) 2.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呈报表(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 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深人发[1994]10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顺利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深府[1994]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职位分类工作须严格限定在列入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且已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和“三定”工作的单位中进行。实施职位分类的职位包括: (一)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中行政领导正职及其以下职位; (二)各层次行政非领导职位;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职位。 对确实不宜公开和明确其职责任务、保密性或机动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暂不实施职位分类。 二、工作程序 我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应按准备、职位设置、编制职位说明书、审核、验收等5个环节进行。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的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的审核等工作。该小组可同时作为公务员过渡工作小组。 2.组织培训本部门的工作骨干和进行全体人员的动员、学习工作。 3.做好“三定”后职位资料、人员素质等情况的整理和准备工作。 (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在“三定”方案批准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从部门至内设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主要分三步进行: 1.职能分解。即将“三定”方案中确定的本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逐条分解,根据工作量和相互关联程度,分配到每一个职位。 2.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工作特点和所处层次。 3.确定每个职位的职务。领导职务按市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非领导职务按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务设置实施细则》(深府[1994]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职位说明书 每个职位须编制一份职位说明书。编制方法可由职位上的任职人员填写,也可由每个职位的直接领导或职位分类工作小组统一填写。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职位名称:是指每一个职位的称谓。例如:市人事局录用培训处录用工作主任科员。 2.职位代码:是指每一个职位的代码。由单位名称、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含归口、代管单位)、职位顺序号、职位的职务层次及在该职务层次的顺序等部分组成,其中的单位代码采用市人事编制部门统一下达的代码。其余部分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编排。职位代码的形式为: ***——N或X*——(**)——***A或其它 (1)(2) (3)(4)(5) (1)——单位代码 (2)——内设机构与下属单位区分码。内设机构为N,下属单位为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