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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食品药品以及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从3月15日起,所有经营、使用氰化钠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由县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对其库存的氰化钢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集中封存。经营企业按《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准予重新开业经营。
  
  各级经贸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氰化钠使用单位资质的审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核发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取得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和使用氰化钠。
  
  氰化钠经营、使用单位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取回被封存的氰化钠。其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由县以上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整改。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整治。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整治,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县以上交通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按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和不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须经由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邮政部门要加强对交寄封发邮件的验视,严禁收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及《条例》规定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民航、铁路部门要按国务院民航、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把好重点关口,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3月15日开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物的检查。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检测检验废弃物浓度的申请要求。环保部门在发现浓度超标的废弃物时,应立即向当地的经贸、公安、质监等部门通报,并责令超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对所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对超标排放氰化钢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责成其在停止排放的同时,对已排放的含氰化物的废弃物及受污染的场地采取中和消毒措施。不申请检测或无法保证排放物中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浓度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抓紧进行人员培训,组织危险化学品审核上报工作。
  
  3月15日起,各地、市、县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1.在有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的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本单位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自治区、地(市)、县分别编制本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成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建立连接国家、自治区、地(市)、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依托大型化工企业和自治区公安、消防、职防及医疗卫生、环保部门成立自治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为事故抢险提供工程和医疗服务。
  
  四、时间和要求
  
  (一)从3月15日起,区内所有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氰化纳的单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特殊情况不能停产、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核同意),由各地、各部门按《条例》及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治。要用2个月时间把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整顿好,以此推动其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氰化钠及其它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同级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顿工作负具体责任,其它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相应的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全力追缴散落在民间的氰化钢及其它剧毒化学品,因追缴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学习、贯彻好《条例》和动员实施本方案,自治区要求将今年3月15日作为《条例》学习日,由各地经贸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学习,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要参加学习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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