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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食品药品以及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制。全区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经贸、药品、质监、农业、教育、粮食、监察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食品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弄虚作假,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行政责任。
  
  1.卫生部门:负责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配合整顿行动,加强检查流动人员和出租私房非法经营食品的黑窝点,打击抗法行为,确保食品市场整顿行动的顺利开展;
  
  3.工商部门:负责集市内食品摊贩的一般卫生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对上市注水肉类进行鉴别,协助查找线索,共同进行查处;打击私宰畜禽点,监督上市肉类和集中屠宰的肉类;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
  
  4.经贸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
  
  5.药监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药店内假冒伪劣食品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查处。
  
  6.质监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农业部门:负责对上市肉类进行检疫,打击私宰畜禽点,对熟肉加工场所的生肉质量进行鉴定,加强蔬菜种植使用农药的管理,杜绝含有超标农药的蔬菜上市。
  
  8.教育部门;协同组织整顿校园内集体食堂、食品零售和饮摊点。
  
  9.粮食部门:负责对粮油食品收购、贮运、加工、销售的管理,做好防霉去毒工作,打击在粮食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请有关新闻单位参加整治行动,及时报道整治情况,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地特别是新闻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突击对食品从业人员、有关有毒物品和剧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人员进行再次培训,强化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安全知识的学习,做到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持证上岗;要抓好扶优劣汰工作,把整治工作与创立广西名牌食品活动结合起来。对于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产品卫生质量安全可靠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正面宣传,开展放心食品、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要派出督察组对所辖县(市)进行督查。要把各地整治效果作为有关主管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之一。
  
  (五)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以及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2002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这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派出督查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的整治工作,并对重点案件、重点地区进行督办。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挥辖区的此项工作,抽调力量,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齐抓共管,认真做好这项整治工作,使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制售假劣药品或假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标准、工艺规程、包装材料、生产条件等规定生产(配制)药品(制剂);
  
  (四)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或未经批准异地设立药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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