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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和食品药品以及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黄、赌、毒”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逐步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通信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戏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抓好督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随时对重点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也应有重点地开展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各地要加强请示汇报,对专项整治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查处的大要案件要随时上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加强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5日起至9月15日止,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乱批滥建、越权审批加油站的现象,进一步巩固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促进石化石油行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化石油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大力度,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各地市要科学地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各级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15日前上报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确保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对不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一律依法取缔,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坚决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市新建加油站,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执行,统一由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必须按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经营体系的加油站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规范审批管理,严禁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全区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要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网点规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补齐批准手续,并纳入中石化广西公司、中石油广西公司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其余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必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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