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为重点的危险经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管理不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我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实现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条例》为依据,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氰化钢等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初步建立适应《条例》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使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专项整治范围 (一)全区所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含使用过且现尚库存)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个体私营业主(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点是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电镀企业和经营销售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点及储存、运输单位。 (二)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是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整顿工作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自治区、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扩建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及运输通行证件,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行监督。 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加强人员、船员、装卸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具体整顿的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储存企业的整治。由县以上经贸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条例》中规定的设立条件,以及提交的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或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审核(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审核,其余企业由各地、市审核)同意后,向工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生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生产。凡属工艺落后、达不到一定生产规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整改后仍不能通过地级以上经贸部门审核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从2002年3月15日起,所有储存氰化钢的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由县以上各级公安部门对其库存的氰化钠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集中封存。企业按《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重新进行开业申请,在获得经贸部门的批准书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准予重新开业经营。 (二)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县以上的各级经贸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其它条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区直企业)或地区、地级市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或地区、地级市经贸委(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手续。9月底前未通过地区和地级市以上经贸部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停止经销危险化学品,按新办企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