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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进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六)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大案要案排查、协力、督办制度,排除干扰,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 (七)抓好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强化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二是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为中心,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体系。三是建立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市场开办者的监管,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对经营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他们的自律意识,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五是积极倡导治本。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在集贸市场内,积极倡导并大力推行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以及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等,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八)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舆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典型案例教育,从正反两方面营造声势,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扩大社会影响,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四、时间安排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3月开始,为期半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中旬)。主要是抓好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落实责任。各地、市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包括本级确定整治的重点集贸市场),并逐级上报。各地、市于3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3月下旬至7月底)。主要是按方案确定的重点逐项实施整治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市按照国务院的整治要求和我区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于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长、任务重、内容多、范围广、影响大,各地、市特别是县一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协调组织好本地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