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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建筑物构造须依业经公认通用之设计方法,予以合理分析,并依所规定之需要强度设计之。刚构必须按其束制程度及构材劲度,分配适当之弯矩设计之。 第 2 条 建筑物构造各构材之强度,须能承受静载重与活载重,并使各部构材之有效强度,不低于本编所规定之设计需要强度。 第 3 条 建筑物构造除垂直载重外,须设计能以承受风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横力。风力与地震力不必同时计入;但需比较两者,择其较大者应用之。 第 4 条 本编规定之材料容许应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将风力或地震力与垂直载重合并计算时,得增加三分之一。但所得设计结果不得小于仅计算垂直载重之所得值。 第 5 条 建筑物构造之设计图,须明确标示全部构造设计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构材断面、尺寸、用料规格、相互接合关系:并能达到明细周全,依图施工无疑义。绘图应依公制标准,一般构造尺度,以公分为单位;精细尺度,得以公厘为单位,但须于图上详细说明。 第 6 条 建筑物之结构计算书,应详细列明载重、材料强度及结构设计计算。所用标注及符号,均应与设计图一致。 第 7 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程式之结构计算,可以设计标准、输入值、输出值等能以符合结构计算规定之资料,代替计算书。但所用电子计算机程式必须先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备案。当地主管建筑机关认为有需要时, 应由设计人提供其他方法证明电子计算机程式之确实,作为以后同样设计之应用。 第 8 条 建筑物构造施工,须以施工说明书详细说明施工品质之需要,除设计图及详细图能以表明者外,所有为达成设计规定之施工品质要求,均应详细载明施工说明书中。 第 9 条 建筑物构造施工期中,监造人须随工作进度,依中国国家标准,取样试验证明所用材料及工程品质符合规定,特殊试验得依国际通行试验方法。施工期间工程疑问不能解释时,得以试验方法证明之。 第 10 条 静载重为建筑物本身各部份之重量及固定于建筑物构造上各物之重量,如墙壁、隔墙、梁柱、楼版及屋顶等,可移动隔墙不作为静载重。 第 11 条 建筑物构造之静载重,应予按实核计。建筑物应用各种材料之单位体积重量,应不小于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材料,应按实计算重量。 (备注:附图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35 页) 第 12 条 屋面重量,应按实计算。并不得小于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屋面亦应按实计算重量。 ┌───────┬───────┬─────┬───────┐ ││重量││重量│ │屋面名称│公斤/平方公尺│屋面名称│公斤/平方公尺│ ├───────┼───────┼─────┼───────┤ │文化瓦│六○│石棉浪版│一五│ ├───────┼───────┼─────┼───────┤ │水泥瓦│四五│白铁皮浪版│七.五│ ├───────┼───────┼─────┼───────┤ │红土瓦│一二○│铝反浪版│二.五│ ├───────┼───────┼─────┼───────┤ │单层沥青防水红│三.五│六公厘玻璃│一六│ └───────┴───────┴─────┴───────┘ 第 13 条 天花板 (包括暗筋) 重量,应按实计算,并不得小于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天花板,亦应按实计算重量: ┌─────┬───────┬─────┬───────┐ │天花版名称│重量│天花版名称│重量│ ││公斤/平方公尺││公斤/平方公尺│ ├─────┼───────┼─────┼───────┤ │蔗版吸音版│一五│耐火版│二○│ ├─────┼───────┼─────┼───────┤ │三夹版│一五│石灰版条│四○│ └─────┴───────┴─────┴───────┘ 第 14 条 地版面分实铺地版及空铺地版两种,其重量应按实计算,并不得小于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地版面,亦应按实计算重量: (备注:附图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六) 第 3080-137 页) 第 15 条 墙壁量重,按墙壁本身及墙面粉刷与贴面,分别按实计算,并不得小于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墙壁亦应按实计算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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