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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代理银行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各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