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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完成支付后,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在2日内送相关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七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回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退回预算单位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附件10)送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七十五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七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省级财政实行工资统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未实行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和人员,其工资支出按授权方式办理。 第七十七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将经省人事管理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等信息,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 第七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审核后的工资额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支出适用于列入江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支出,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一条 集中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采购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 第八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政府采购程序审核。 招标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项目编号,并提供有关支付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 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只需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协议采购合同编号或定点采购结算单编号。 第八十四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十五条 对于合同规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并分期分批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预算资金。 第八十六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项目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 其他支出 第八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支付对象明确、具有特定用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 包括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支出,以及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出等。 第八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并传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八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九十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土地出让金等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有关收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