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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二条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九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 第九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支票、汇票)、公务卡和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公务卡支付结算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现金支付必须按核定的现金支付项目办理支付。 第九十五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无法委托银行办理代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工的费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且不能通过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第九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尽量使用转账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第九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详实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九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与省财政国库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根据预算单位支付指令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并按日或实时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拒付;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一百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回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附件11),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对账 第一百零三条代理银行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12)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13)。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分户账。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分户账(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报送。 第一百零四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电子或纸质的分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的日、旬(月)报表。 第一百零五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一百零六条预算单位在财政发起对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与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上个月的有关账务,并将核对信息返回财政。未按时完成对账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自动禁止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应加强对累计下达清算额度、已支用清算额度、清算额度结余的对账。 第一百零八条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江西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