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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零余额账户开立进行审核,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认和开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分别向代理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从省财政厅 “国库集中支付网”下载,并规范填写《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附件2)。《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并向有关机构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 需要开立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代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代理银行代理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业务与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清算,比照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四节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五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节 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结合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