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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专户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预算外专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预算外专户资金,并由其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收款人,或无理由拒绝支付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代理银行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单位急需的特别紧急支出可根据情况特殊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批准,省财政厅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2.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 3.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 4.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5.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6.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7.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 8.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 9.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0.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 11.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 12.财政支出日报表 13.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附件1: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一级预算单位编码: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单位编码 基层预算单位名称 账户类型 开户银行 单位经办机构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注:(1)单位编码是指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编码。 (2)账户类型是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附件2: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 报送单位(盖章) 预算单位名称: 预算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机构 财务负责人 办公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 办公 联系电话 手机 直接支付申请固定传真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直接支付申请使用印鉴 私章 公章 工资统发业务经办人员 办公 联系电话 手机 (上栏由纳入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填写) 启用日期: 年月日 注:1、“直接支付申请使用印鉴”是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核对印鉴,办理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依据。直接支付申请使用印鉴上报后,如发生变动,需重新上报;2、为加强联系,并与单位共同做好资金支付安全,联系电话、固定传真电话等信息各单位务必认真填写;3、本卡一式两联,第一联 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第二联 预算单位留存。 附件3: 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 代理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预算单位 预算科目 财政授权支付本日划款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