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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附件3),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每日下午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七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八节 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设置分账簿,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附件4),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有关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打印并签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5)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6),以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回执联作为预算单位的记账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区分资金性质,按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划分,分月编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五十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至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基本支出按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基本均衡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支出”资金总额的30%,且单个项目授权支付资金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预算单位要求一次性拨付,或不按均衡要求拨付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款项,在报送用款计划时附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复以前,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25日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将1至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网”;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应于当年3月25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4至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 属于财政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用款计划,1至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1月份,4至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4月份。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编制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资金性质和范围,预算内支出分月核定,预算外支出根据收入进度按月核定,批复下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资金用款额度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将下个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下达预算单位,并将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代理银行。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从“国库集中支付网”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附件7)、《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附件8),经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加盖印鉴后,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