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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接受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接受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信用证费、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等调整主张。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欧盟内关联公司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并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对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进行了重新调整。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生产成本和调整后的费用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位于欧盟及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并最终由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将佣金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 价格数据。 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公司为贸易商,未予以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经实地核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既是贸易商也是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商,调查机关决定公司适用未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税率。 其他应诉公司 根据《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选取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他报名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欧盟公司(含备选公司)的倾销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