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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 年5 月25 日,应本案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上述申请企业提出,2005 年以来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特别是2007 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持续大幅降低,税前利润与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2009 年9 月22 日,应本案应诉企业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下游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上述企业提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在数量与质量方面都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台湾地区锦纶6 切片产品弥补了中国大陆下游高速纺民用丝企业对高质量锦纶6 切片的需求。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 年5 月19 日,调查机关收到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 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 2009 年6 月2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锦纶6 切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巴斯夫公司产品范围调整申请的评论意见》。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 年10 月19 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 年10 月20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10 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初裁及披露的书面评论。 申请人在评论中表示支持调查机关的初裁认定,对俄罗斯和台湾地区公司的保证金率表示了不同意见。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在评论中提出了对巴斯夫美国公司和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倾销幅度计算的意见,并希望调查机关能为巴斯夫欧洲公司单独确定倾销幅度。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对初裁部分事实认定提出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对这些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009 年11 月18 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台湾地区全部应诉企业的英文名称。2009 年12 月2 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更正公司英文名称的申请,表示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该公司英文名称填写错误,希望能在终裁决定中对公司英文名称予以更正。2010 年1 月19 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由于现行公司俄文名称所对应的中文翻译与公司登记应诉时提交的中文名称不一致,因此申请更正公司的中文名称。2010年2 月2 日,黄山律师事务所代表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提出了修改公司英文名称的申请。调查机关将这些申请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依法予以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