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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公司报告的在调查期内的销售费用数据,并依照公司报告的销售数据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重新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有一个PCN 的岛内销售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高于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依据排除这部分交易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其余型号岛内销售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低于20%,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这些型号的全部岛内交易确定其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在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公司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大陆。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 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对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对内陆运费、国际运保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报关代理、押汇、贴现、商港服务、贸易推广等进行调整的主张,并采信了公司报告的拟调整的数据。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CIF 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Li Peng Enterprise Co., Ltd.)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不同牌号分别归类至相应PCN 的方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归类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公司PCN 归类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PCN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以及按照PCN 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岛内销售的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公司按照不同PCN 的不同包装方式和不同销售渠道对包装成本进行分摊的主张,并根据公司答卷提供的调查期总包装费用和总销售数量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对于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采纳公司的分摊主张,而是根据公司提供的销售收入比例对公司费用的分摊进行了调整。对此,公司在评论中没有发表不同意见。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计算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所有PCN 的岛内销售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均高于20%。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依据排除这部分交易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