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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 年4 月29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 年10 月19 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9 年3 月2 日,调查机关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及支持该申请的企业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 年4 月29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 年10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并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转告台湾方面。 2009 年4 月2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欧盟、俄罗斯驻华大使馆以及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方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境)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巴斯夫美国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UBE AMERICAN INC.、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道默有限公司、黑姆瓦拉克诺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肖金纳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古比雪夫氮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倾销调查。 (2)企业抽样 由于欧盟、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欧盟、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欧盟的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台湾地区的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欧盟的道默有限公司,台湾地区的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倾销调查。 (3)产品控制编码 由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型号、规格众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PCN)方法。在申请人对有关PCN 标准和方法建议的基础上,调查机关综合所收集到的相关市场信息,拟定了PCN 的具体方法和指标,并结合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最终确定了本案P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