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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本案初裁后,中国大陆锦纶6 切片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合理的恢复性上涨,并未出现不合理的报复性上涨情况。另有证据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目前中国大陆的进口锦纶6 切片数量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正常的锦纶6 切片贸易并未受到负面影响。 (4)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 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 切片或尼龙6 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 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 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 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 切片。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申请,主张将锦纶6 切片中全消光切片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太洋尼龙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台湾地区公司也申请本案调查排除或部分产品调查排除。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缺乏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因此未予考虑。 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交进一步评论意见。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均为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2. 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己内酰胺,在生产工艺流程上基本相同,都包含己内酰胺熔融、己内酰胺聚合、水下切粒、切片萃取、切片干燥等几个步骤。不同公司的生产工艺在聚合方法和回收方式上存在区别,但总体工艺路线是相同的,最终产品均是锦纶6 切片。 3. 产品用途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四个方面,分别为:化学纤维、工程塑料、塑料薄膜和复合材料。均可广泛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医疗等领域。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 切片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巴斯夫公司在其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确认部分进口尼龙6 切片与反倾销被调查产品非同类产品的申请》中提出,其生产的用于高韧度纺纱、电线电缆涂层、复合薄膜和尚未进入市场的研发阶段产品由于相对黏度和所使用添加剂不同,具有独特性质,中国大陆产业不具备生产上述切片产品的能力,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之不是同类产品。上述公司还提出,其生产的部分锦纶6 切片并未向中国大陆销售,不可能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此部分锦纶6 切片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不是同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