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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优化矿业布局,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勘查、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
  
  二、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矿产资源审批权限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从2011年起,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积极创新地质勘查工作机制。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广泛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努力提高基础性地质勘查工作成效。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推进矿业经济区和重要开采区配套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全力支持油气资源勘查,促进油气资源的持续开发。严格控制煤炭、钼和石墨等矿产的开采总量,实行主焦煤保护性开采,禁止开采砂金、泥炭以及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加强对大、小兴安岭等重要成矿带岩金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加大对具有资源潜力的矿区(山)深部和外围找矿力度,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积极促进矿业城市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继续深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调查和监测,明确本行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进一步完善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积极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加强《规划》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资源意识。
  
  
二○一○年四月一日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认真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编制《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 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是编制《规划》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规划依据。
  
  (二)规划期与适用范围。《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5年,展望至2020年。《规划》适用于黑龙江省所辖行政区域(含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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