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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综上,调查机关已经向所有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仅有卡马克斯公司和Berrang公司按要求提交了完整答卷。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于卡马克斯公司,调查机关将根据其提交的答卷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Berrang公司,由于其提交的答卷显示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系从多个欧盟公司采购,因此调查机关无法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其他未填报抽样调查表、未答卷以及退出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3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3.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派出调查人员赴部分国内紧固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产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对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相关评论意见 欧委会就本案申请书提出了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开版本申请书缺乏透明度,而且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不可信,不能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存在。 本案申请人就欧委会的上述意见发表了评论意见,认为欧委会的主张缺乏中国反倾销法上的依据,申请书公开版本中有关信息的保密处理符合中国法律,欧委会对申请书中证据可信度的质疑缺乏证据支持。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欧委会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申请书中信息所作保密处理不当的证据,申请人对申请书中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要求符合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6条的规定;欧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 (2)对抽样调查的评论意见 欧委会提出评论意见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提供的大部分信息并不必要,已经相当于对所有应诉企业进行了完整调查,欧委会担心调查机关可能滥用从抽样调查表中获取的信息。 申请人提出评论意见认为,安国特股份有限公司和哥劳韦麦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抽样调查表中明确表示不接受抽样,说明这两家公司已经拒绝合作;提交抽样表的罗波股份公司等6家公司均为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的关联企业,其产量、出口量在抽样中应当与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合并计算。申请人同时提出,鉴于登记应诉的58家欧盟企业中仅有十几家表示同意抽样,说明其合作水平很低,建议调查机关要求未被抽样选取的公司提交完整答卷作为备用抽样企业。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抽样调查表所要求的信息对于进行准确有效的抽样调查是必要的,填答抽样调查表所需信息和工作负担远少于填答完整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为给涉案企业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配合调查的机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全部14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列入抽样候选范围,并从中选取了7家企业向其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发放当日,调查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抽样调查通知和问卷,未被选取的企业也有权从调查机关网站或通过欧委会获取问卷,并可自愿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就以上情况通知了欧委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6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国内进口商2家、国内生产者3家。德国力固紧固系统有限公司(德国)、锐卡诺姆有限公司(德国)、伍尔特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德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德国)、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德国)、曼卡特有限公司(德国)、丽朋爱斯帕纳有限公司(西班牙)、雷迅汽车锐必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国)、丽朋沃宾顿杰斯卡有限公司(德国)、柏朗公司(德国)共11家公司作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柏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晋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共3家公司作为国内生产者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