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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配合调查的公司的答卷,对配合调查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 (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Co.KG) 1.正常价值 该公司按照调查问卷要求,依据调查机关指定的产品控制编码(以下简称控制码)分型号报告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信息和成本、费用等相关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上述型号划分方法。在随后的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均未就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销售的紧固件并非标准的通用紧固件,而是非标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用户的特定用途,难以在出口和内销的产品中找到具有相同控制码的产品加以比较,因此主张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初步决定使用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张采用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在内的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构建正常价值。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完全成本数据能够与其日常账务记录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对应,决定接受该公司的主张,采用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构建正常价值。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成本问题,在初裁前调查阶段,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销售的各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分摊率)及件数,并据此计算了各控制码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方法,但对部分数据错误进行了纠正。在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提出按原分摊方法以完全成本计算正常价值,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相关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以公司初裁后报告的完全成本为基础,按照原方法分摊计算每一控制码产品的完全成本。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费用问题,在初裁前调查阶段,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的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情况,并按照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件数计算了每件产品的费用。在初裁中,考虑到不同控制码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该公司提出的分摊方法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公司的分摊方法,而是按照产品生产成本比例分摊有关费用。在初裁后的调查过程中,经核实有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方法构造正常价值,该完全成本中已经包括了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相关的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结构正常价值时仅计算产品的完全成本,不再另计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 关于结构正常价值中的利润问题,在初裁前调查阶段,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按问卷要求报告其在欧盟、中国及第三国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利润率。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内销产品的成本和销售数据计算了内销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公司重新提交了有关数据,补充提供了在欧盟、中国及第三国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利润率。经对公司重新填报的有关数据、利润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实后,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报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利润率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没有报告部分控制码的分摊率,因此无法计算相应产品的结构正常价值。考虑到控制码相邻的产品之间的相似性,调查机关初步决定用各未报告分摊率的控制码之前一个相邻的控制码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各该控制码产品的正常价值。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该替代方法。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期内,该公司除对中国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碳钢紧固件产品对中国出口。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外购产品的出口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交易暂予以排除。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没有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