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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接上页]

  2.采取月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本人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科室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和标准,通过要素打分测评,业务知识测评,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形式,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和等次。
  
  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对各类人员每月进行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的考核。自我总结,科室评议,民主测评,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每月及年终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公示1周。
  
  5.公示期结束后,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将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按相关规定处理。(2)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3)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4)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五、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两个档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考核合格单位,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2.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按本机构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称职、80-84分为基本称职、79分以下为不称职。
  
  3.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性考核占70分,奖励性考核占30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作为政府资金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对不合格的单位,政府以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2)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运用:对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并优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3.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2)根据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目标任务,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奖励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具体确定分配等次和额度,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4)考核结果,也要作为其职务晋升、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绩效工作要求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细化考核主要指标和分值表,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使考核结果真正发挥作用。
  
  (二)健全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按文件规定和程序,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及确认。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和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对单位及负责人考核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单位做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效实施。
  
  (四)严肃考核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对于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思想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考核的平稳实施。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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