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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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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所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切实加强“县乡医疗集团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在接受县级医疗机构业务指导的同时开展双向转诊,在人才、设备、管理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机构的带动作用和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
  
  3.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的管理职能,在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耗材、财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七个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负责村卫生所(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中提供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执行。在编制中,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聘期为3年。院长为独立法人代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优先聘用)。
  
  (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4.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5.安置分流人员。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参照有关文件执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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