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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接上页]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2.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3.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4.黑龙江省行政村卫生所(室)改革试点方案
  
  5.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6.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7.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试点考核办法
  
  8.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试点(暂行)办法
  
  9.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
  
  10.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11.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阿城区巴彦县尚志市双城市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梅里斯区讷河县甘南县龙江县
  
  牡丹江市:爱民区绥芬河市宁安市
  
  佳木斯市:向阳区富锦市汤原县
  
  鸡西市:鸡冠区麻山区虎林市
  
  鹤岗市:东山区工农区萝北县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饶河县
  
  大庆市:龙凤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绥化市:北林区肇东市海伦市明水县
  
  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
  
  伊春市:伊春区翠峦区西林区五营区嘉荫县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勃利县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漠河县
  
  附件2:
  
  
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资源、农村居民卫生需求、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报经设区的市(地)政府(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省卫生厅确认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分散经营等有损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方式。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逐步转变服务模式,对行动不便的患者、重点管理的慢性病人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不参与医院等级评审。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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