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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接上页]

  (六)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工作。村卫生所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开展业务工作。
  
  三、行政村卫生所(室)的人员设置每个行政村卫生所(室)的人员设置按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每个村卫生所(室)应设置工作人员2人至3人。每个村卫生所(室)要有1名中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的村医。村卫生所(室)应设置工作人员1人。今后村卫生所(室)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在具有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中招聘。
  
  四、行政村卫生所(室)的补偿渠道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将中药饮片和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提高报销比例。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照行政村农村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所(室)补助标准,即按照农村户籍人口年人均1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2元,其余部分,各地通过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实行门诊总额付费等方式,在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
  
  五、推进乡村管理一体化和村级卫生规范化建设按照“三网四化”管理要求,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室)全部实行“乡村管理一体化”和“村级卫生规范化”建设,即做到“七个统一”、“五个规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耗材、财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进行统一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工资制。行政村卫生所(室)全部做到规范化,即村卫生所(室)设置规范;房屋设施规范;村医执业规范;诊疗行为规范;档案管理规范。
  
  六、行政村卫生所(室)的绩效考核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至县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为健全完善全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满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省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保障乡镇农民健康为中心,为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可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xx乡(镇)(中心)卫生院”。
  
  三、职能配置
  
  (一)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所(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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