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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配送企业的遴选,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工商、药监等部门对配送企业资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www.hljcg.gov.cn)药品采购平台,在已通过资质审核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遴选一家配送企业为本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该区域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任务,并建立组织机构、制度、职责、过程管理、设施设备和配送服务平台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配送环节有效运行,对配送的药品质量负责。鼓励非试点地区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进行基本药物配送,其他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也必须由已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配送。 第六条 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乡镇卫生院可接受配送企业委托负责辖区村卫生所(室)的药品配送供应工作。 第三章 配送企业职责 第七条 建立横跨配送区域,覆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疗机构的集约化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体系,形成县(市、区)、乡、村三级配送服务网络,实现中标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目标,满足城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多元化的药品配送需求。 第八条 搭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药品配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九条 建立配送药品质量体系,设置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第十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从中标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不得将中标药品再次委托其它企业配送。 第十一条 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保证配送及时快捷、安全可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城市和乡村急救药品分别于2小时至4小时送到,一般药品分别于12小时至24小时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暂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尚未纳入统一招标采购目录新研制的药品和临床用量较小、价格低廉、临床不易滥用以及临床需要的急救药品要建立采购储备,满足医疗机构需求。 第十三条 收集配送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听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配送药品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中标药品配送使用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一体化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用药目录: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和配备药品。 (二)统一价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医疗机构实行零利润销售,让群众用上低价放心药。 (三)统一配送:严格由已经选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严格购进中标企业的中标品种,严格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用药计划及时配送。 (四)统一制度:建立药品采购管理、使用制度和处方使用制度。 第五章 配送企业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履行职能。 第十八条 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其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药学专业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从业人员,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十条 需异地设立库房,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条件审查验收。 (一)仓储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库房内地面、墙壁、顶棚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二)具有避光、通风、排水及保证储存药品质量的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