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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补偿渠道方面,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购买服务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乡镇卫生院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给予补偿。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使饮片金额的20%至30%给予补偿,应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则按患者就医费用20%至30%给予补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中提供中医药服务。 (四)其他职能。 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核定人员编制。执行《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黑编办[2006]78号)。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25%以上。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