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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蝇和防鸟等设施; (四)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五)具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及设施; (六)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应向中标人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mp或gsp认证证书、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出厂批检验报告、《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报告、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票据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严把药品质量关,对出入库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逐一检查,并做好验收复核记录,由验收复核人员签名。验收复核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中标单位、药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内容。验收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第二十四条 使用药品专用运输工具配送药品,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配送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监管局核定的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价格,配送费为药品中标价格的6%至8%。 第七章 配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纠风、物价、药监、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中标药品和供货渠道的监管,以确保从配送企业购进中标企业的合法药品,并加大行政监督和药品抽检,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统一招标采购价格政策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的监管,同时建立配送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配送信息。 第三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供货的; (三)以非中标(入围)品种替代中标(入围)品种配送,提供不合格的药品; (四)不按规定购货、开具销售发票; (五)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配送活动(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 (六)配送处理时未在网上填写供货药品的批号及有效期等; (七)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违反规定的赞助”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药品配送企业基本药物配送积分考核制度。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积分考核,积分考核达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积分考核不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品配送企业积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具有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供应能力,能及时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药品。基本分值30分。凡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按订单要求的品牌和数量进行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二)不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量大小,药品经营企业均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不超过24小时,急救用药不超过12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少数边远山区的配送时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解决,并列入购销合同。分值30分。凡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及时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三)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sp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分值20分。凡被药监部门通报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四)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并及时进行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操作。分值20分。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确认操作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