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医师和药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医师和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四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将政府-60-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1: 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配送药品的质量、数量、方便、快捷。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划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第三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药品实行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配送模式。 第二章 配送企业资质及遴选 第四条 配送企业的资质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gsp认证; (二)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运输设施设备,企业注册和物流设施位于申报配送的地区优先考虑; (三)具备现代医药物流及配套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较强的药品配送响应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四)连续三年在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 (五)近年来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无药品gsp跟踪或飞行检查不合格情况,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