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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调查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9.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9.11 注记
  (1)
注记类型: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省注记、地市注记、县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5)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10 1:4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10.1 数学基础
  1:4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10.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10.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48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我国主要铁路。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1~2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600~3200km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200~4800km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4800km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10.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双线河中的水坝,择要选取。
  (3)河流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10-1 1:400万河渠的长度、间距综合技术指标
  
  

密度分区

实地河渠密度(km/km2

选取长度

图上平行间距

图上(mm)

实地(km)

图上(mm)

实地(km)

密区

>2.0

8

32

3

12

稠密区

1.0~2.0

8~10

32-40

4

16

中密区

0.3~1.0

10~12

40-48

5

20

稀疏区

0.1~0.3

12

48

6

24

极稀区

<0.1

基本全取

基本全取


  (4)河流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流实地宽度大于阈值16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16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5)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6)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7)海岸线综合应保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8)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10.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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