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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9.11 注记 (1)注记类型: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省注记、地市注记、县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5)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10 1:4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10.1 数学基础 1:4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10.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10.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48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我国主要铁路。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1~2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600~3200km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200~4800km2);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4800km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10.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双线河中的水坝,择要选取。 (3)河流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10-1 1:400万河渠的长度、间距综合技术指标
(4)河流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流实地宽度大于阈值16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渠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16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5)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6)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7)海岸线综合应保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8)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6平方千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10.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