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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400km2)。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9.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2)图上长度大于1cm(实地长度10km)的陡岸和长度大于4cm(实地长度40km)的堤岸应选取。 (3)双线河中的拦水坝、水闸,择要选取。 (4)河流上图长度、平行间距 表 9-1 1:100万河渠的长度、间距综合技术指标
(5)河流单双线的上图指标:当河流实地宽度大于阈值400m时,依比例尺双线表示;当河流实地宽度小于(含)阈值400m时,不依比例尺用0.1~0.4mm渐变单线表示。 (6)湖泊、坑塘的上图标准:湖泊、坑塘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平方千米)的,一般全取;在湖塘密集区,作适量选取,但只取舍,不合并。水库,一般全取,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依比例尺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的用符号表示。在干旱地区,湖、水库图上面积在0.8-1平方毫米之间的夸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小于0.8平方毫米的可适当选取用点状符号表示。 (7)小于0.5×0.6毫米的河渠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8)海岸线综合应保持岸线类型的地理特征,主要转折点的位置准确,岸段弯曲程度的对比关系。凸向海域的岸段,一般应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向陆地的岸段,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小于0.5×0.6毫米的岸部弯曲细部,一般应舍去拉直。河流入海处,应注意反映三角洲和三角港的图形特点。 (9)岛屿综合应保持岛屿轮廓形状特征和位置准确性。图上面积大于1平方毫米的一般应表示,小于1平方毫米(实地面积1平方千米)一般可舍去,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要酌情选取,并放大到1平方毫米表示。为显示群岛、列岛的分布特征,还要适当选取一部分小于1平方毫米的岛屿,并用实点表示。岛屿综合时,只能取舍,不能合并。海洋中的礁石应适当选取。已有相应比例尺海洋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岛等测绘图件的,应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的测绘资料。 9.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1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县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10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重要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10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9-2 1:100万密度分区标准
9.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9?3 1:100万全国各地类上图标准
(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10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2mm(实地间距2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9.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9-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9.9 行政界线 (1)1:1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行政界线表示国界、省界、地市界3个级别。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 ||||||||||||||||||||||||||||||||||||||||||||||||||||||||||||||||||||||||||||||||||||||||||||